(2007)长执字第809一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长才、王秀芳、杨花、靖芬妮与孙海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809一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才、王秀芳、杨花、靖芬妮申请执行孙海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西民二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75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海龙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809号案(已执行标的300元,未执行标的48451.2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