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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东区1幢h401b室。法定代表人:汤一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龙,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桢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李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有强,系该公司宁波办事处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桃源街155弄64号402室。被告: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2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