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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田梦林与朱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梦林,朱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834号原告:田梦林。委托代理人:王金根。被告:朱秀兵。委托代理人:耿龙国。原告田梦林为与被告朱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梦林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根、被告朱秀兵的委托代理人耿龙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梦林起诉称:2008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5%,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将本息一并付清。但借款期满,被告分文未还。2009年3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连本带息共欠原告59万元。被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上述欠款于2009年5月底前还清,过期不还,愿承担40%违约金,同时被告承诺以其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7号304室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提供发票,售房合同复印件),如有争议,在原告所在地上城区法院解决。但是,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成,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59万元及违约金23.6万元,合计82.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原告田梦林为证明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59万元,应承担违约金40%的事实。2、购房发票、售房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将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7号304室房屋作抵押担保的事实。3、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被告朱秀兵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但不是一次性发生的,在2007年年初就开始发生借款,到2008年2月合计借款50万元,对约定利率1.5%及对账后欠本息共计59万元没有异议。2009年经济形势大环境不好,导致被告无法还款。原告要求的23.6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该诉讼请求。被告朱秀兵未提交证据材料。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如下:1、对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要求调整。本院认为,被告对真实性及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将酌情予以考虑。2、对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对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将综合全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秀兵曾陆续向原告借款计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2009年3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朱秀兵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被告朱秀兵连本带息共欠59万元,并承诺于2009年5月底前还清,过期不还,愿承担40%的违约金;被告以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7号304室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此也无异议。被告朱秀兵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因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田梦林借款本息59万元。二、被告朱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梦林违约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田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12060元,实收6030元,由原告负担1358元,被告负担4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25.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