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7-1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2008年9月20日前履行给付赔偿金8万元,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计82014元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于2009年5月6日依法委托相关部门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陕D20209号东风大型货车,2009年7月23日买受人曹五军以8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陕D20209号东风大型货车所有权归买受人曹某所有。二、买受人曹某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咸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振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