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光华与毛新红、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光华,汪志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姜光华,824196609095934),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柴坑村65号。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新红,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秀川村。被告:汪志翔,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瑶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光华诉被告毛新红、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姜光华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柏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