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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光华与毛新红、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光华,汪志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姜光华,824196609095934),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柴坑村65号。委托代理人:汪培仁,开化县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新红,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秀川村。被告:汪志翔,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瑶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光华诉被告毛新红、汪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姜光华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柏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