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与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顾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顾乙。被告:顾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