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雪光、张锡鲁等与谭兰定、徐以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谭兰定,徐以超,徐州市古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陆雪光,居民。原告:张锡鲁,居民。原告:张敏霞,居民。原告:张海霞,农民。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兰定,农民。委托代理人:过学超,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以超,农民。被告:徐州市古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固镇镇东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55号。代表人:兀浩,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与被告谭兰定、徐以超、徐州市古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雪光、张锡鲁、张敏霞、张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冯汉潮人民陪审员 任宇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