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