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