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职工体育协会、陕西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陕西省职工体育协会,陕西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靳雪峰,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职工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张仲茜,该协会主席。委托代理人XX平,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法定代表人司玉灿,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明欣,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0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职工体育协会、陕西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好雨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