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戴××。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郑××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