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戴××。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郑××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