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小云与管领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云,管领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王小云,门路72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602100026。委托代理人:袁卓群,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管领娣,新椒街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与被告管领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云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王小云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