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颖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