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建与杨小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杨小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洪建,街道洪三路211号。身份号码:3326011979********。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龙,洪家街道上徐村2-171号。身份号码:3310021989********。被告:XX,家街道洪家街126号。身份号码:××。原告洪建与被告杨小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善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庆龙、被告杨小龙、王晨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建起诉称:被告杨小龙因经济紧张为由,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XX提供担保。口头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小龙至今未还,被告XX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要求被告杨小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XX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举证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小龙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由被告XX作担保的事实。被告杨小龙答辩称:向原告借款只有40000元,没有7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利息加上去的,利息没有支付。被告XX答辩称:担保40000元属实,另30000元是利息。被告杨小龙、XX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杨小龙、XX庭审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交付的只有40000元,其余30000元是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杨小龙、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已载明借款70000元,并现金交付,两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杨小龙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杨小龙借款后未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XX作为本案的担保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XX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小龙、XX的抗辩,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洪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赔偿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XX对被告杨小龙支付原告洪建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杨小龙负担,被告XX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不;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