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诸暨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诸暨市××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29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徐××。被告诸暨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下××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诸暨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宋××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