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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赖贇与汤鹏飞、汤智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贇,汤鹏飞,汤智武,徐赛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赖贇,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大田乡上下仓村下仓二巷5号。委托代理人:仰忠,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鹏飞,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迎春路5幢1号。被告:汤智武,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迎春路5幢1号。被告:徐赛娥,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迎春路5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贇与被告汤鹏飞、汤智武、徐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贇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贇撤回对被告汤鹏飞、汤智武、徐赛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贇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