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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爱云与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云,陈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曾爱云,珠港镇坎门东街3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1121128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滨,港镇坎门东街4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爱云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海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云撤回对被告陈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曾爱云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