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爱云与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云,陈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061号原告曾爱云,珠港镇坎门东街3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1121128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滨,港镇坎门东街4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爱云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海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云撤回对被告陈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曾爱云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