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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岳琴与施龙青、王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岳琴,施龙青,王香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应岳琴,英街道溪岸村西溪路32号。委托代理人:应爱珍,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龙青,唐先镇龙山村城头新墅83号。被告:王香叶,唐先镇龙山村城头新墅83号。原告应岳琴为与被告施龙青、王香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英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