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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泰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泰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之,北京市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府街照壁巷11号。法定代表人袁理。被告四川省泰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21楼1号。法定代表人唐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泰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8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