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沈××负担。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