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米龙与绍兴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米龙,绍兴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何米龙,上虞市百官镇龙德无纺布厂业主,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星五村12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0809051x。委托代理人:叶森法,上虞市百官镇龙德无纺布厂职工,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南二村潮五1-51号。身份代码:330622194611220519。被告:绍兴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东浦镇环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米龙与被告绍兴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米龙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由何米龙负担。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