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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沈阳××国际××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沈阳××国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94号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刘×。被告张×。被告沈阳××国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沈阳××国际××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0元,依法减半收取8185元,由原告浙江××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