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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5、00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某;沈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5、00567号申请人程某。申请人程某。法定代理人程某,系程某之母。申请人沈某。被执行人程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家村六组应支付申请人程永仙、程佳晨征地补偿款各1500元,共计30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程家村五组应支付申请人沈颖萍11700元,承担诉讼费40元,执行费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家村六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