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范大莲与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辛丽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大莲,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辛丽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375号原告范大莲。被告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被告辛丽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原告范大莲与被告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被告辛丽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大莲撤回对被告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被告辛丽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