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张××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受理费911.5元。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