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城北村。法定代表人:戴梅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平,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百果村。法定代表人:张青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三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温岭市中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