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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桑章勇与应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章勇,应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桑章勇,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金苑路15号。被告:应法成,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楼塘村后山应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章勇与被告应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桑章勇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