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飞龙职业服装有限公司与武义鸿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飞龙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武义鸿佳福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浙江武义飞龙职业服装有限公司。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林飞。被告:武义鸿佳福门业有限公司。镇胡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舍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飞龙职业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鸿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飞龙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