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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536号原告: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9991-x,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叶乙。被告:叶甲。在本院审理原告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青田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伟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