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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博润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博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临海路。法定代表人冯建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博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凤凰村庄里路口。法定代表人王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博润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协商,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大昌祥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