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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1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四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08)咸秦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水泥款17851.9元、诉讼费50元及本次执行费168元,该案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扣划至本院,并又支持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执字第001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