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李××,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88号原告:王甲。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李××病亡,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李××、王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