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李××,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88号原告:王甲。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李××病亡,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李××、王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