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正伟与陈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正伟,陈国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3号原告郑正伟,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上郑村新区7号。委托代理人严向群,农民,住浦江县严店村。被告陈国财,农民,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岭脚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正伟诉被告陈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正伟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国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正伟撤回对被告陈国财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