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榆臻与范爱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榆臻,范爱明,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郑榆臻,0,住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街道西山路**号。被告范爱明,1,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洋花园*幢***室。被告杨洁,,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洋花园*幢***室。原告郑榆臻诉被告范爱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因被告范爱明去向不明,于同日转换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榆臻、被告杨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爱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榆臻诉称:被告范爱明、杨洁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范爱明是朋友关系,2009年1月5日被告范爱明以手上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碍于情面同意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给被告范爱明,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中注明以金洋花园5幢106室做抵押。现原告自己手头资金紧张,已多次主张该借款,但被告范爱明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2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范爱明、杨洁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到郑榆臻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以金洋花园5幢106室做抵押,借款人范爱明、杨洁,2009.1.5。以证明被告范爱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范爱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杨洁辩称:对该笔借款被告杨洁是知悉的,其本人在借条上也签了姓名。然而,被告范爱明已于2009年3月25日与被告杨洁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均归被告范爱明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被告范爱明负担。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杨洁在庭审中出示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范爱明、杨洁离婚、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实。庭审质证中,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据2.借条原件一份,被告杨洁均予以认可。对被告杨洁出示的离婚协议书,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和证据2,被告范爱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力,被告杨洁均予以认可,因此,对证据1和证据2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杨洁出示的证据离婚协议书,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范爱明因资金紧缺,于2009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诺以金洋花园5幢106室做抵押,但该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范爱明、杨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范爱明、杨洁于2006年8月29日结婚,2009年3月25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范爱明、杨洁,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债务系被告范爱明、杨洁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二被告对该三笔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3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爱明、杨洁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郑榆臻借款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09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范爱明、杨洁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人民陪审员 应伟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