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40号原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500弄19号607室。负责人:谭新博,总经理。被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童爱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