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81号原告: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诉被告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叶黎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