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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笔××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笔××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王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兰××。被告:余姚市××笔××司,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笔××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笔××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笔××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宁波龙事××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利 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