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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股××支行与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股××支行,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上××股××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大厦××号。代表人:陈××。被告: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股××支行与被告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股××支行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经济贸易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一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