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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义庆诉被告范如意、西安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永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义庆,范如意,西安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永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江义庆,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定格,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如意,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永明,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法代代表人雷文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义庆诉被告范如意、西安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永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江义庆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义庆撤回对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八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