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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雷秀武、周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秀武,周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21号原告XX,吉县递铺镇时代新城23幢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何杰。被告雷秀武,吴乡红山村吴山边自然村60号。被告周锦花,吴山乡红山村吴山边自然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雷秀武、周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秀武、周锦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雷秀武、周锦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