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雷秀武、周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秀武,周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21号原告XX,吉县递铺镇时代新城23幢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何杰。被告雷秀武,吴乡红山村吴山边自然村60号。被告周锦花,吴山乡红山村吴山边自然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雷秀武、周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秀武、周锦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雷秀武、周锦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