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宁波市××工××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波市××工××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干××。被告:宁波市××工××司。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宁波市××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