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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志健与郑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健,郑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76号原告:徐志健,陈街道日山份村1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11084737。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志卫,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春友,丰新村48幢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健与被告郑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健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徐志健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