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志健与郑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健,郑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76号原告:徐志健,陈街道日山份村1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111084737。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志卫,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春友,丰新村48幢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健与被告郑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健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徐志健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