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聂辉与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辉,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聂辉,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省洪城汽车配件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丹,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福山支行副行长,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洪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丹银行存款48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