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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章××。原告杨××与被告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爱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13日,被告张××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据。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此起诉,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张××、章××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两被告户籍信息及人口基本信息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据,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杨××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向本院提供一份书面报告,辩称原告从事非法六合彩活动,因被告无钱归还原告六合彩欠款,故此出具借据给原告。被告章××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庭审出示质证,被告缺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13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存。事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向原告杨××借款10万元,有被告张××出具的借据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借据没有注明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其行为违约,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张××与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辩称本案诉称的10万元系六合彩欠款,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按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章××应支付原告杨××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章××、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