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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海虹与张杰人神算还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0号申请人韦海红申请执行张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2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310号案(未执标的1929.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