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海虹与张杰人神算还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0号申请人韦海红申请执行张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67号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92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310号案(未执标的1929.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