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妍诉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妍,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妍,。委托代理人胡啸玲。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晴春。原告陈妍诉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啸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25日购买了被告经营的“青城雅舍”入住权十份,花费45000元,约定被告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收益300元。2007年11月期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退款,而承诺继续按每月300元向原告支付收益。但2007年4月后,被告对付款加以推诿,且至今人去楼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45000元及利息2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青城雅舍”养生入住权购置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拟定于2007年7月1日开放的“国际休闲养生青城雅舍”的房间按合同第二条第1款D项的约定:以青城雅舍一个床位一年零六个月使用权为一份入住权,单价为4500元,入住权使用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45000元以购买“入住权”10份。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购买的“入住权”委托被告对外经营,按每份收益30元于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合计300元/月,经营期限为2006年5月至2007年11月,期满后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经营收益45000元。但至2007年11月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青城雅舍”养生入住权购置合同书》、《补充协议》、《告公司客户书》、《收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青城雅舍养生入住权购置合同》的约定具体明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被告至今未提供“青城雅舍”入住权,致使原告所期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返还款项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补充协议》至2008年11月30日已经届满,合同已经终止,故无解除该协议的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违约损失从2008年5月起计至起诉之日止按每月300元进行计算,共计2400元,该标准合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妍与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签订的《青城雅舍养生入住权购置合同》;二、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妍返还款项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元;三、驳回原告陈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985元,由被告四川联融房地产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王晓钟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赖武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