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潘××。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8月1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朱银春人民陪审员 邵成飞人民陪审员 俞飞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