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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潘××。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8月1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朱银春人民陪审员  邵成飞人民陪审员  俞飞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