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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926-1号原告: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大道88号(白云庄2幢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蒋红,经理。被告: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族族西路口岸集团饭店4号。法定代表人:郭亚丽,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创业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头市大洲化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