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友清与叶美景、孙菊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清,叶美景,孙菊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友清,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15号。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美景,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上岸路35号。被告:孙菊彩,市大溪镇上岸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清与被告叶美景、孙菊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王友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