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友清与叶美景、孙菊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清,叶美景,孙菊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友清,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15号。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美景,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上岸路35号。被告:孙菊彩,市大溪镇上岸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清与被告叶美景、孙菊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王友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