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94号原告: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如敏。委托代理人:赵一同。被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祖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原告杭州锡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