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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3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镇长。赵某某与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09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2000元后,与申请人约定下欠的工程款在2009年12月底前给付清结,2009年7月30日,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